2011年底了,又到全员期待年终奖的关键时刻了!近年来,各地因员工年中离职发生年终奖争议的案件逐渐增加,用人单位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争议的焦点通常集中在: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还是福利范畴?年终奖发放是否应遵从“同工同酬”原则?离职员工是否可以获得年终奖?
年终将至,年终奖成为所有HR讨论的热点和关注的话题。笔者为大家整理了年终奖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
1、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还是福利范畴,让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说了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据此,有人认为,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应作为工资范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该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但是也有人认为: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发放年终奖,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利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标准和方式。
实践中,将年终奖划归工资范畴还是福利范畴,存在争议。总结上海地区判例,一般情况下,如用人单位在其规定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标准和方式,则依用人单位的约定判定。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但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会被作为工资范畴,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如何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年终奖发放? 用人单位在规定制度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范围、标准和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点: 1、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提供给在职劳动者的过节福利; 2、年终奖发放不是必然的; 3、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经营状况决定年终奖是否发放及发放数额; 4、年终奖发放的前提是职工完成相应的工作目标。 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年终奖以“在职员工奖”、“旅游奖励”等形式发放以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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